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春节文化活动安排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营造喜庆、祥和的春节氛围,丰富人民群众的节日文化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春节期间文化活动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活动
(一)广场活动。
1、"欢欢喜喜过大年"系列文艺演出活动。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五每天下午在市人民广场举行。具体内容有:传统折子戏、歌舞、民间文艺展示、东圣艺术学校专场表演。
2、"大型摄影展"。2月2日至11日在人民广场展出。
3、"送文化下乡活动"。春节期间继续送戏、送电影、送图书资料、送春联等文化下乡。
4、在青年广场、赛武当广场组织文化体育活动。
(二)文化窗口活动。
1、市图书馆、体育馆、体育中心、美术馆、健身馆、游泳馆、博物馆开放并举办各种活动。
2、市新华书店、市音像站组织开展系列图书、音像制品优惠展销活动。
3、各街办、社区、居民小区组织开展活泼多样的文艺活动。
4、各区因地制宜开展节庆活动。
(三)举办"元宵焰火晚会"。
2月21日(正月十五)晚7:30在人民广场举行"元宵焰火晚会"。
二、美化净化环境
(一)在市内广场、公园适量摆放鲜花、悬挂彩灯、彩旗。延长音乐喷泉开放时间。
(二)城区主干道两侧各大型建筑、户外广告等,节日期间开灯。
(三)市直党政机关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大门口要悬挂彩灯、彩旗,张贴春联。
(四)各单位、商铺门店在春节前彻底打扫一次室内及门前环境卫生,并保持节日期间干净、整洁。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文化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净化节日文化市场。
(二)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各媒体举办专栏、专刊,引导市民文明过节,烘托节日气氛。
(三)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