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复垦进度,严格控制反弹。及时复垦整理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的土地,杜绝粘土砖瓦窑厂反弹,巩固整治成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明确期限,落实资金,保证质量,强化责任,确保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的土地及时复垦、整理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执法巡回检查,落实土地协管信息反馈制度,对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行为要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做到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处理到位,绝不允许反弹现象发生。
(四)严禁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凡在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的关闭范围区域内转产或新建新型墙材企业的,各县(市)、区要严格把关、严格监管。一是要在审批上把关,企业必须取得立项核准、环评审批、用地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经营。二是要在生产工艺上把关,原则上不得使用晾坯场。三是要在验收上把关,必须经县级以上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办公室验收之后方可生产。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严禁以生产新型墙材名义,继续生产各类以粘土为主要成分的实心、空心烧结砖。
(五)加大“禁实”及新型墙材推广力度。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严格落实“禁实”目标,切实加大新型墙材推广力度。扩大新型墙材产品数量,提高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六)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的工作进展情况,符合验收条件的,可申请郑州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办公室对其验收,6月25日前郑州市联席办检查验收结束,6月底将迎接省联席办对2007年度各地市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凡是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应关闭的粘土砖瓦窑厂要全部关闭,应复垦的粘土砖瓦窑厂占地要复垦到位,窑体、烟囱等相关设施要彻底拆除,剩余砖坯要彻底清理,否则,不予验收。
二、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圆满完成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在已取得的成绩基础上,保持工作连续性,不折不扣地落实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的关闭政策,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对符合关闭条件的要按时拆除到位,对于既不符合新型墙材又不符合保留条件的也要一并拆除到位。要严格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政府责任,继续强化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巩固整治成果。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要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电力、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不重视,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等反弹行为打击不力、处理不到位的县(市)、区,按照(豫国土资发〔2008〕2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不择手段非法生产的粘土砖瓦窑厂和支持、包庇非法粘土砖瓦窑厂生产的监察对象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