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资金使用及管理
1、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地方财政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盟、旗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旗县市财政安排的养护费用,按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旗县市应合理安排小额养路费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征收成本,以缓解农村牧区养护资金紧张状况。小额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扣除征收成本,全部用于农村牧区日常养护。
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由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费按照
公路养护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3、各级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对管理养护资金进行审计。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占。如有发生,将缓拨、停拨该地区农村牧区公路补助资金,下一年度将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和养护工程项目。
六、实行管养分离,逐步实施公路养护市场化
各旗县市设置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原地方公路段及其施工单位,不再具有管理职能,主要承担县级公路的养护任务和委托承担乡、村公路养护工程任务,实现管养分离。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局,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将原地方公路段直接从事养护和工程施工人员及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内部养护公司。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原职工的身份等暂保留不动,待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时处理。有条件的旗县市也可将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一步到位。
七、组织考核验收
(一)各旗县市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提交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文件,并对后续工作做出计划安排。
(二)2008年11月底前,盟行署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和完善措施。
盟行署要求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和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