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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县、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养护组织形式,建立健全县乡村公路养护生产组织管理的规章制度。
  1、生产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养护生产计划、主要作业项目计划、材料使用计划、机具使用计划、公路绿化计划、好路率计划、日常养护费支出使用计划和大修、中修和小修专项工程项目计划等。
  县乡路计划由旗县市交通局负责编制,经盟交通局审核同意,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村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旗县交通局审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旗县市交通局汇总编竣后报盟交通局备案。各旗县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竣时间为上年度的11月底。
  2、技术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执行交通部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安全操作规程》、《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养护定额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施工定额》。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进行评定。各旗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每月对县道自检一次,乡道每季检评一次、村道每半年一次。旗县市交通局每年要组织对本地区对各乡苏木乡镇养护工作进行验收评比。
  3、公路养护档案管理。旗县市交通局及苏木乡镇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档案,包括公路技术档案(普查式或专项调查档案)和桥梁技术档案;公路养护生产档案,包括计划、作业日记、各种图表等;公路管理档案,包括规章制度、评比验收、责任目标兑现等;公路灾害档案,包括水毁、雪阻、地震、重大交通事故、地质灾害等。
  4、目标考核。按照交通厅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县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70%,乡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50%,村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40%,等外路在正常气象条件下应保证畅通。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县、乡、村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和完善验收组织,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真正把农村公路工作做为地方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目标,责任到人,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中,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旗县市政府对各苏木乡镇政府的公路养护责任制和公路养护情况组织考核,成绩显著的应当受到奖励。
  盟行署及盟交通局分别要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局签订责任目标,盟交通局每年组织定期检查验收、评比和奖励。
  五、管理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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