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
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管理养护站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辖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年度计划,并报经各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乡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
(3)村道的管理养护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对村公路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畅通。
(4)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公路法规宣传,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5)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时,负责立即组织抢修。
4、各级编办、人事、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安监、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养护管理
(一)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机制
以旗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交通局及所属管理机构为管理养护单位,建立以政府财政投资为主,农牧民投工投劳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与集中性养护相结合,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有路必养,分级负责的管理养护机制。
(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方式(模式)
由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有限,同时农村牧区公路具有面广、线长、技术等级不高的特点,养护工作采取专业化养护和沿线村民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日常养护工作。县乡公路由旗县市交通局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专业养护队伍;乡级公路由苏木乡镇养护管理站组织公路沿线的农牧民进行养护,或分段承包给农牧民群众进行养护,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也可委托养护专业队伍养护。村级路由村委会组织群众养护。根据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形式,可成立村路养护队,也可分段承包给村民。所有公路养护和责任的落实,都必须签订养护合同。
油路(水泥路)维修、安保工程、水毁修复以及未达到招标规定的大中修工程,通过委托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承包给信誉好、实力强的公路养护专业队伍养护,实行合同制管理,计量支付。
大中修、改造工程遵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养护单位。对于等级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的方式。也可在公路沿线招标、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