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苏木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编制2人,站长由苏木乡镇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兼职,设一名乡村公路管理员,负责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隶属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业务受旗县市交通局监督指导。
3、行政村嘎查委员会设村路专管员,由村委会主任兼职,负责村级公路管理养护。
(二)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盟行署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盟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设建议规划,监督、检查和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2)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3)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抓好各辖区域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4)制定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数据库。
(5)负责监督县、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
2、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所在辖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筹集负主要责任。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当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时,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立即组织抢修。各旗县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旗县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设规划、日常养护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筹集和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2)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的路政管理。按规定报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牧区公路用地及养护料场手续。负责委托苏木乡镇对乡村公路进行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