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比例建设配套绿地,新区开发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城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对于绿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建设项目,按所缺绿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标准交纳差额绿地的绿化补偿费,进行集中绿化。
(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一律按《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划》的有关配置的泊位要求停车,凡规划用于停车功能的场(库),严禁转移功能改变用途。现有停车场用途转移者,由建设、规划、工商、房管、市政园林、城管部门共同负责,在2007年底恢复规划功能。
二、统一土地控制,先期征用
对控详规区域公厕(中转站)、停车场、绿化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的,应依法对被征村组进行征地补偿。建设时间、资金运作根据发展需要分步推进。新建道路沿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控详规,配套建设公厕(中转站)、停车场,并纳入公共设施统一管理。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划拨、出让、挂拍)时,按照规划将公共设施用地予以留置,由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手续,确保用途专一。
三、统一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一)纳入设计及图纸审查。所有控详规区域内包含公厕、停车场(库)、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公厕、停车场(库)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纳入设计及图纸审查,严禁转移用途。
(二)纳入施工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厕、停车场(库)、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纳入施工许可,在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环节全程控制。不具备条件的或未达标准者,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纳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凡是涉及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小区及公用建筑,必须将主体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凡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公用设施不到位的,不得验收备案。
(四)纳入产权前置条件,从严控制。凡小区内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公用设施未按控详规及配套要求达标者,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一)依法强制推进。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必须在专项规划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建设和管理。对新建及现有公厕、停车场(库)、绿地一律办理产权,统一标识,严禁改变使用性质。对现有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公用设施未配套的在建工程,由市建委协调规划、市政园林、房管、建管等部门,督促开发商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详规及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补建。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解决重点地区公厕不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