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是城市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城市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厕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综合配套
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和公共绿地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必须依照《公共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管理。
城市公共厕所、停车场、绿地规划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准规范,管理责任明确。在制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道路)等详细规划时,要将公厕(中转站、环卫作业站)、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城市基本、公益设施建设同时列入规划,按控详规同步建设配套;旧城改造时,要坚持同工程项目同步规划、设计、配套,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建,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备案,同时投入使用。
商业区、客运交通枢纽、大型体育文化场所、社会停车场、居民小区、旅游景点、菜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公建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新建公共厕所建筑标准要按建设部有关规范执行。
在城市中,下列范围应按规划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繁华街道(如商业步行街)公共厕所之间距离为300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至1000米为宜。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40至80平方米。
(二)商业、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及其他公共建筑,按每千人建筑面积(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下同)15至20平方米的指标在公共建筑内安排建设公共厕所。
(三)风景名胜古迹浏览区、公园,公厕之间距离为300至500米,每处公厕建筑面积指标和规模应与公园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四)居住区、居民小区内公共厕所要结合公共活动建筑统一安排,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的公共厕所,其服务半径100至150米,每千人建筑面积为20至30平方米。
(五)临时进行大型竞赛、表演、集会等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地区用地紧张无法安排固定公共厕所位置的,应设置活动公共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