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十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1年第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十堰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并按照《十堰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状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地税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等情况实施管理。
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等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经办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