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7〕2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十堰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7〕2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新的征收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十堰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0.8元/立方米(不分水类别)。属于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售水量在水费中一并征收;属于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市政园林局直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