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在2007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全面排查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整改,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等;
3、水利、农机、渔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南水北调、襄胡二线、十漫高速、工业园区及水电站等重点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场所;
7、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