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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本市工作的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市科技行政部门授予推荐权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技术资料和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通过评审的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日,异议处理期为30日。异议处理完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奖励数额由市政府确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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