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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技术发明、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十堰市科学技术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五)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十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类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的数量从严掌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专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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