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设立十堰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协调,提出有关科技奖励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奖励类别的增减及其他重大问题。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