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
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八、 对不进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排水管理部门可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对排水户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十、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实施排水许可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发。水质化验和设施检验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二十一、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进行相应处罚。
二十二、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