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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十堰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十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茅箭区、张湾区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的区域。

  重点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内的白浪路、武当大道、辽宁路、吉林路、车站路、北京路、江苏路、人民路、朝阳路、柳林路、东岳路、天津路、重庆路、浙江路、东风大道、黑龙江路、东环路、上海路、中岳路、汉江路、公园路、车城西路、车城路、车城南路、大岭路、凯旋大道、广东路、镜潭路、湖南路、方山路、花果路、西城路、新疆路等主、次干道沿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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