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各县、市、区要在大力推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同时,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公共气象服务职能,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包括重要气象设施建设与布局、人工影响天气发展、雷电预警防护、生态与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内容的发展规划,并加大组织实施力度,不断提高气象服务能力。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依法开展各类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十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的投入机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实际需求和当地财政情况,不断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增加对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预警防护等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切实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和气象防灾减灾技术开发等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十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电、生态与农业气象等气象防灾减灾机构的设立,要落实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明确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等公共场所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及时准确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积极性。
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十四)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