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把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依法可以实行协议出让的除外。
第三条 工业用地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供地政策,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每年第一季度,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企业局、环保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科学编制市区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进行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块,并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内容,分批次制订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