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08]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许昌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和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1号)和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九”债务界定和偿债资金来源
(一)债务界定。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二)偿债资金来源。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过程中,各地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