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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许政[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患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造成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二)应急处置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迅速反应,及时处置;依法规范,加强合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许昌市区内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可能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维稳办主任、信访局长、卫生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卫生局、公安局、维稳办、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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