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措施,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突出实效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力推进,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漯河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市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严格程序,务求实效,一企一策”的工作思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或工资分配侵蚀利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又要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真正建立起合理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三)开展“要约行动”,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有效推进。每年集中三个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启动要约程序,适时发出要约书,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要求。对工会发出的要约,企业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以答复。企业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履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四)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建立市、县区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代拟文本、代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或受聘担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等。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的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积极维护集体协商代表自身合法权益。
(五)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把职工工资增长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各级工会组织要履行维护职责,做好职工群众与行政领导的沟通和协调,有效地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检查,聘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督查员,促使此项工作扎实开展。要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类企业要切实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方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作为协商依据,严格履行兑现协议内容,保证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