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任务:全市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对小型企业和较分散企业,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2008年全市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其它企业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2009年全市所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全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在企业建立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共决机制,即职工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的机制;二是工资调整机制,通过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工资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及程序
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
6.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7.职工加班及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或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待遇;
8.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程序:
1.确定协商事项。就职工工资问题征求和听取职工意见,初步确定协商事项;
2.发出协商要约。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书面工资协商要约书,另一方在接到要约书后20日内书面答复,确定协商时间、地点和内容;
3.确定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企业工会代表进行协商,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双方协商代表各由3-10人组成,人数对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为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
4.召开协商会议。通过集体协商,形成工资专项协议书(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工资协议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生效的工资协议应由企业工会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6.工资协议生效后,协商双方应于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