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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马政办[2008]2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区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领导的主体,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使农村公路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市属3区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从征收的小机养路费中切块补助。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小机养路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60%。
  市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小机养路费征收状况和3区农村公路总里程确定。补助标准为县道2000元/公里、乡道1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不足部分由各区政府自行解决。
  当涂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从其征收的小机养路费中切块补助,比例不低于征收额的60%。养护资金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足部分由县政府解决。
  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和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对于省补资金,市交通主管部门将按《安徽省县乡公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块补助到县区,并根据省补资金到位情况及养护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切块补助的养护工程资金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县区要认真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区政府为主负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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