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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08〕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和创建省级教育强县的目标任务,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双高普九”)的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重要意义

  (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义务教育作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对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作为实现“两基”之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就是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学校在办学经费投入、硬件设施、师资调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处于基本均衡的状态,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普及性和基础性相适应。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促进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享受教育资源、实现教育公平与公正的需要。
  (三)“双高普九”是指在一个县(区)的范围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指标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义务教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实施“双高普九”是国家对基础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市-2-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指导思想及督导评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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