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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预发2008年第二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预发2008年第二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108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全国物价水平持续走高,给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在今年一季度已向市区低保和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低保、困难群众预发第二季度价格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截至 2008 年4月5日,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低保、困难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实际享受成员每人135元,农村低保家庭实际享受成员每人 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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