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学器材、教材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其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准本行业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二)审查本行业拟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条件;
(三)负责本行业招标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围标、串标、非法分包转包、歧视排斥投标,以及挂靠有资质单位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参与投标等违法活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五)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向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
(六)督促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七)负责处理本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的投诉。
第四十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招标投标提供公共服务,对招标投标交易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服务,并加强对招标投标交易现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负责:
(一)收集和发布招标投标相关信息;
(二)验证进场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收集整理进场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五)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综合招投标中心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