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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必须以招标文件载明的量化标准或据以评估的要素进行评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以及中标、废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三)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建设;

  (四)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协调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含房屋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及市政(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经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信息产业和机电设备进出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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