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应当进行监理招标。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由项目法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其他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核准)时,提出不招标申请,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
(一)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要求或者抢险救灾等应急需要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或者以工代赈投资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在技术或者艺术造型方面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教学器材及教材采购,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