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平台之上的综合招标投标体系,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管委会办公室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经济、商务、财政、卫生、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相关领域的招标投标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大冶市、阳新县政府应当成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和交易服务机构,各城区(包括开发区)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必须招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