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办理参保手续后方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享受社保补贴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否则不予补贴。
  签订协议次月为社保补贴起始之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议期限内“4050”人员确定享受社保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签订协议时确定的社保补贴标准不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4050”人员自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3、报告就业情况。在《协议》期限内,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如实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填写《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批准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可以解除《协议》。
  4、申领社保补贴。《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次月1?15日,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杭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扣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社保补贴,并填写《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街道在受理社保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与社区共同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出具《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将其《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援助证》复印件、《协议》复印件、《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及社会保险扣费清单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社保补贴的补贴标准、审批、拨付程序按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执行。
  5、证件、档案管理。签订《协议》的“4050”人员,其《杭州市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援助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档案由市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协议期满不续签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返还其《援助证》,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其档案退回至户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因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需提前领回《援助证》的,须先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解除《协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返还其《援助证》,并做好有关档案交接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