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财政补助方式
根据市政府承担的目标任务数,按各区非农人口占市本级非农人口总数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年度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五)对生活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学生及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元;大病及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予全额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每年11月底前持《低保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社区申请补助,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次月发放。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区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六)建立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参保转换机制
1.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在实现就业后,应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 限。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年以上,参保期间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从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 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七)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在校学生、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为10万元。
2.建立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挂钩的良性运行机制。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两年的,从第2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断缴费的,则重新累计。
3.对连续缴费两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员,参保期间生育给予3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助。
4.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1-10级分别给予10000-1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
5.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另行制定。
(八)建立大病医疗救助机制
对患特大疾病、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救助办法为:2万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50%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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