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单项考核办法,完成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综合督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六条 市直相关责任部门于2009年1月组织人员进行单项考核工作。(50分,单项考核按百分制记分,按以下单项分值折算记入总分)
1.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5分)。
2.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2.5分)。
3.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2.5分)。
4.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分)。
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3分)。
6.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3分)。
7.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 2.5分)。
8.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3.5分)。
9.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5分)。
10.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3分)。
11.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3分)。
12.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5分)。
13.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3分)。
14.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2.5分)。
15. 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2.5分)。
16.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3分)。
17.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3分)。
18.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2.5分)。
第七条 社会调查问卷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市统计局等部门采取发放问卷和电话随访的形式,收集和整理汇总。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县(市、区)收集100份问卷。
第八条 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随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抽查项目由考核人员随机抽样确定。
第九条 考核结束后,将各县(市、区)总分及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得分情况,向各地进行通报。考核评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