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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省十八项民生工程的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省民生工程考核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重点考核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十八项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及有关文件等要求确定。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三种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成绩40分、单项考核成绩50分、社会问卷调查成绩10分。
  第五条 综合考核以年终考核(考核成绩30分)和平时综合督查(每次督查成绩5分)两种形式进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1月组织人员开展年终考核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6分,以查阅资料为主)。
  建立健全民生工程协调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制定、落实相关工作制度,按时编报统计报表,准确报送信息;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
  (二)资金管理情况( 6分,以核查账目为主)。
  制定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发放到人的资金,实行支付到人、打卡发放;建设类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三)政策落实情况( 18分,以查阅资料和抽样检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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