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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建立用工台帐并到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支付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筑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严禁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三、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行为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发包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严禁违法定价、低于成本定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按实际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建筑业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因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负直接责任。
  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非法转包或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将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劳动保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全程监控,主动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速从快从重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登记不良信用记录各一次。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达到3次的,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有1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行为在网上公布6个月。同时,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其他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法对该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建立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紧急事件的应急机制。对拖欠工资事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分包单位不能解决的,由总承包单位解决;总承包单位不能解决的,由建设单位从未结清的工程款中先行垫付,再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致使农民工难以追偿,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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