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
(二)必须具有综合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乙级以上(含乙级)监理资质,或者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或者相应级别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工作: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三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代建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确定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采用打捆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须向委托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5%-10%的履约保函。
非财政全额投资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生效前,须将自筹资金全额打入项目专门帐户,或者向代建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自筹资金保函。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