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设计;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发改委及使用单位备案;
(六)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发改委;
(九)按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拨款申请;编制项目财务报表,并按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一)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手续;
(四)参与项目招标的监督及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协同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七)负责非财政全额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市发改委是委托人,代建单位是被委托人,其中,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共同委托。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章 代建单位资格管理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