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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全面贯彻落实《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发〔2007〕62号),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代理。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为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管理工作。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年度项目财政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实行专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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