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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抄同级公安、国土部门;对整合以及技改的地下矿山安全设施依法组织“三同时”审查、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函请省安监局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监局负责在7月30日前将各地确定上报的关闭矿山名单在宣城日报上公布,并抄市直相关部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山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注(吊)销或提请省国土部门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延续。
  3.公安机关负责收缴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或技术改造的地下矿山按照批准后方案限量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地下矿山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4. 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地下矿山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监督和协调解决关闭矿山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5.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地下矿山给予财政政策支持。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矿山营业执照的管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8.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供电电源,查处向非法生产的地下矿山供电行为。
  9.工会组织协助政府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地下矿山的善后处理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效率。
  (三)制定方案,分步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工作方案中要明确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的数量、名单和整顿关闭期限。各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及确定的整顿关闭地下矿山名单于2008年7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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