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代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相关服务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代建项目应经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