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产权登记的程序
1、填报表格。企业按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备齐有关文件资料。
2、资料初审。企业在填写完整登记资料后,由其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机构。
3、审核发证。产权登记机关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
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录入微机,建立档案库,颁发产权登记证。
已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今后如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申办变更或注销产权登记。
对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先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待产权登记机关作出登记或暂缓登记的决定后再予以办理。
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产权登记表一式3份,分别由国资监管部门、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和企业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如遗失或损坏的,应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发。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中旬)。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印制各类登记表格及填报说明。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下旬-8月底)。市直单位指定专人领取产权登记表,按规定组织填写,备齐应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对本企业和所属各级企业填写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申报。产权登记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
(三)整理上报阶段(9月)。对产权登记资料进行整理,按规定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报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四)审核发证阶段(10-11月)。
四、 工作要求
市直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填写和整理申报资料。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