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29号)
市直各单位:
市国资委制定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
(市国资委 2008年3月26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变动与质量情况,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委从2008年4月中旬起,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全面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一、产权登记的范围
(一) 国有企业(含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属且尚未改制脱钩的国有企业)。
(二) 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参股设立的企业。
(四) 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一)产权登记的组织。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这次市属产权登记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是申办产权登记的主体,并负责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组织、协调、汇总、分析等工作。直接投资或已改制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负责申办产权登记工作。
(二)产权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凡占有、使用市本级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按国务院192号令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务院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要求,到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