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有效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档案局、市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福州市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市文化局作为局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部署组织实施古籍保护工作,并在市图书馆设立福州市古籍保护中心,承担全市古籍普查登记、业务培训、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各县(市)区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并向福州市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市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由此成立福州市古籍综合信息库。同时,要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市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古籍普查和保护的组织、协调、规划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进全市古籍保护工作。
2、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古籍保护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各级政府在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古籍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对列入《福州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和福州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级财政要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古籍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支持相结合的古籍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3、加强古籍保护安全管理。全市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要把古籍保护作为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对古籍的保护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制度;要落实责任,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古籍条件,完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古籍的完好与安全。全市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古籍出入境的监管,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4、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要定期举办培训和研讨活动,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和研究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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