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普通高中教育是面向大众的国民素质教育,办好普通高中教育对造就高素质劳动者、各类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对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普通高中办学主体。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鼓励和规范民办高中教育发展。公办高中办学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学校不得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擅自改制或按照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当地政府要尽快恢复其公办学校性质,按照公办学校体制管理。公办高中参与兴办的民办高中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应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管,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各项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学生,不得超出学校合理规模和班额要求招生,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生,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各设区市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全面执行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修课程必须开全开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课程和课时。要建立和完善学生选课制度,为学生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普通高中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不早于第二学年末,要尊重、保障学生通过选择课程实现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的权利,不得强迫学生选择文、理或艺、体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