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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二)经费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低保障机制,法律援助经费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0.2元标准安排,市与区县财政分别承担0.1元,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予以增加。法律援助经费要建立单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办公设施。法律援助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要临街、交通便利、标志明显、设有残疾人通道,便于群众来访。各级政府可从实际出发,在市区、交通便利的地方为法律援助机构购买或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规章制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信访接待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接待审查制度、案件质量监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将相关制度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应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普法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地宣传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知识的宣传,加大对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职能、地位、作用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市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渠道。同时,要加强同各级宣传部门的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典型事迹进行报道,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深入到企业、社区、建筑工地、农村等场所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要在“12·4”法制宣传日“三八”妇女节“助残日”等重大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群众对法律援助知晓率有明显提高。

  四、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构建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支撑体系。各级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法律援助机构“进人关,真正把热爱法律援助工作、熟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法律援助队伍之中。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和教育纳入公务员和干部总体培训规划,通过培训强化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不断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使工作人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律师事务所、广大律师以及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要动员和鼓励工会、妇联、残联、高等院校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市、区两级均要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职业法律工作者要积极承担法律援助志愿者义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身法律援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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