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市政发〔200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始于1998年。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许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仍然面临着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不够规范、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够方便等困难和问题。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依法维护广大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制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强化法律援助服务功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真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使更多的社会矛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区县政府、市级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安排和部署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各区县政府也应相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区县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共同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
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的机构编制、办公设施、经费保障等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设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专业人员、具有方便群众求助的办公场所和基本设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目标。
(一)机构编制。市和区县要建立完善配套的法律援助平台,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市编办和市司法局要共同研究解决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全国其他省会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性质、编制数额提出统一要求,设立规范的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