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六)多渠道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市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都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加大对标准化养殖小区(场、畜牧产业带基础设施建设和畜禽良种推广、饲料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疫病防控、饲料检测、科技培训等方面的投入,确保畜牧产业专项资金逐年有所增加。各区县也要相应设立畜牧产业专项资金。各级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村镇改造、农村能源建设筹专项资金都要配合畜牧业发展,加大对相关项目的扶持力度。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的不合理收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养殖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认真落实能繁母猪补贴、畜牧良种补贴、挤奶、铡草机械购置补贴等一系列扶持畜牧发展的政策,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金融部门要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广泛吸引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畜牧业。
(十七)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在总结能繁母猪、奶牛等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保险办法,扩大试点范围,提高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研,学习外地经验,尽快开展包括畜牧业在内的农业保险试点,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八)合理安排畜牧用地严格坚持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占用的耕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和养殖大户发展规模饲养和建设养殖小区,帮助解决好养殖场和小区“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场地)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