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认真贯彻《
动物防疫法》,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疾病防控,对高效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不断加强防疫保障体系建设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区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稳定基层队伍。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提高畜产品安全水平。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管理,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管理档案。加强执业兽医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动物疫病诊疗水平。
(十二)建设畜牧业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畜牧业信息网络,完善畜牧业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畜牧业生产和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发布实用养殖技术、生产信息、市场和价格信息,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畜产品均衡上市,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到2010年,建成信息收集发布、产品网上交易和网络化办公平台,基本实现市、区县、乡镇(街办)以及养殖专业村、养殖小区、龙头企业之间网络互联、信息共享。
四、加大对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十三)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强化质量安全,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实行养殖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全面实施兽药准入制度,推行兽药GSP管理,严格控制畜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检出率控制在5%以下。
(十四)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实现屠宰和检疫同步进行。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五)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严禁地区封锁,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积极培育新型市场营销主体,支持畜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和各类组织,采取开办超市、产销直挂、连锁经营等现代化营销手段,促进畜产品合法流通。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