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净空及机场设施的通告
(三府〔2008〕83号)
为确保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和《建设部、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保护和控制机场净空限制区域,确保机场净空范围的安全,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报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如该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了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审查批准前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市规划建设部门不予批准。
三、机场管理机构要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主动向机场周围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防止和避免机场净空区出现障碍物,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的正常使用。
四、严禁在机场及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泡、标志或其他物体;
(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对已生长成林的树木、植物应主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和机场管理当局的要求加以处理;
(六)在机场围界外附近烧草及废弃物。
(七)燃放孔明灯和施放影响飞行安全的风筝、气球、滑翔伞和烟花。
(八)放养高空飞禽。
五、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超高建筑物或设施,其超高部分必须予以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建筑物、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对造成飞行事故,造成国家和旅客生命财产损失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