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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分管工作的,须与有关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商量;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一、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长或市长助理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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