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方面。重点检查党委(党组)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按照规定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委(党组)会议的内容和本单位的重要情况是否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委(党组)、纪委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否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自觉接受监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情况年终报告制度的通知》(琼办发〔1999〕43号)的要求,以及《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实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报告制度的办法》(三发〔2007〕3号)的要求,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三)执行述职述廉制度方面。重点检查各单位领导班子是否按照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和省委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琼发〔2006〕17号)有关要求,在年度考核或在年度届中、届末考察进行述职述廉;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是否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对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组织部门和纪委是否认真审核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纠正存在问题,保证述职述廉工作质量。
(四)执行信访处理制度方面。重点检查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是否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督;对于党员的控告和反映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有关党组织是否依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是否建立健全信访督办机制,对重要信访事项是否做到件件有着落;是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是否严格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执行谈话和诫勉制度方面。重点检查党委(党组)、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是否不定期与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是否按照《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和《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办法》(三发〔2007〕3号),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和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琼办发〔2006〕31号),通过谈话指出谈话对象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督促其及时纠正和整改。